生产技术辅导:预防燃烧爆炸事故采取的主要措施
编辑整理:中国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网 文章日期:2007-11-22 9:13:04 打印

【大纲考试内容要求】:
1.掌握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预防燃烧爆炸事故采取的主要措施;
2.熟悉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3.了解与防火防爆安全相关的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
【教材内容】:
4.预防燃烧爆炸事故采取的主要措施
1)民用爆破器材
(1) 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工艺技术应是成熟、可靠或经过技术鉴定的。
(2)凡从事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贮存的企业,应制定能指导正常生产作业的工艺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3)可能引起燃烧事故的机械化作业,应根据危险程度设置自动报警、自动停机、自动卸爆、应急等措施
(4)所有与危险品接触的设备、器具、仪表应相容
(5)有危及生产安全的专用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鉴定。
(6)预防火炸药生产中混入杂质。
(7)在生产、贮存、运输时,不允许使用明火,不得接触明火或表面高温物;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时,在工艺资料中应作出明确说明,并应限制在一定的安全范围内,且遵守用火细则。
(8)在生产、贮存、运输等过程中,要防止摩擦和撞击。
(9)要有防止静电产生和积累的措施。
(10)火炸药生产厂房内的所有电气设备都应采取防爆电气设备,所有设施都应满足防爆要求。
(11)生产、贮存工房均应设置避雷设施,所有建筑物都必须在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内。
(12)在火炸药的生产中,避免空气受到绝热压缩。
(13)要及时预防机械和设备故障。
(14)生产用设备在停工检修时,要彻底清理残存的火炸药;需要电焊时,除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外,还要采取消除杂散电流的措施。
2)烟花爆竹
烟火药制造过程中的防火防爆:
(1)烟火药原材料应符合质量标准。
(2)粉碎应在单独工房进行,粉碎前后应筛掉机械杂质,筛选时不得使用铁质、塑料等产生火花和静电的工具。
(3)黑火药原料的粉碎,应将硫磺和木炭两种原料混合粉碎。
(4)铝粉、镁铝合金粉、氯酸盐、赤磷等高感度原料的粉碎必须在专用工房中,使用专用设备和专用工具,并有专人操作。
(5)粉碎和筛选原料时应坚持做到:
①三固定:固定工房、固定设备、固定最大粉碎药量;
②四不准:不准混用工房、不准混用设备和工具、不准超量投料、不准在工房内存放粉碎好的药物;
③所有粉碎和筛选设备应接地,电气设备必须是防爆型的,要做到远距离操作,进出料时必须停机停电,工房应注意通风。
(6)烟火药的配制和混合时要严把领药、称药、混药三道关口。
(7)压药与造粒工房要做到定机定员,药物升温不得超过20C°,机械造粒时应有防爆墙隔离和连锁装置等。
(8)药物干燥时要控制药量、温度,严禁明火。
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的防火防爆
(1)领药时要按照“少量、多次、勤运走”的原则限量领药。
(2)装、筑药应在单独工房操作。装、筑不含高感度烟火药时,每间工房定员2人;装、筑高感度烟火药时,每间工房定员1人,半成品、成品要及时转运,工作台应靠近出口窗口;装、筑药工具应采用木、铜、铝制品或不产生火花的材质制品,严禁使用铁质工具,工作台上等冲击部位必须垫上接地导电橡胶板。
(3)钻孔与切割有药半成品时,应在专用工房内进行,每间工房定员2人,人均使用工房面积不得少于3 .5m2,严禁使用不合格工具和长时间使用同一件工具;
(4)贴筒标和封口时,操作间主通道宽度不得少于l .2 m,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5m2,半成品停滞量的总药量,人均不得超过装筑药工序限量的2倍。
(5)手工生产硝酸盐引火线时,应在单独工房内进行,每间工房定员2人,人均使用工房面积不得少于3.5m2,每人每次限量领药1 kg;机器生产硝酸盐引火线时,每间工房不得超过2台机组,工房内药物停滞量不得超过2. 5kg;生产氯酸盐引火线时,无论手工或机器生产,都限于单独工房、单机、单人操作,药物限量0.5 kg。
(6)干燥烟花爆竹时,一般应采用日光、热风散热器、蒸气干燥、红外线或远红外线烘烤,严禁采用明火。
【例题】.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钻孔与切割有药半成品时,应在专用工房内进行,每间工房定员()人,人均使用工房面积不得少于()m2。
A.  1    2.5
B.2    3 .5
C.2    5
D.  1    2.5
【答案】.B
二、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管理要求
为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国家有关部门相继颁布《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管理规定,提出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应满足下列安全生产要求:
(1)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下列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①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③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和安全评估制度、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以及原材料、辅助材料购买、检验、使用和保管制度。
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④符合有关规程要求的安全操作规程。
(3)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4)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符合下列要求:
①确定安全生产主管人员。
②民用爆破器材按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l%以上且至少有1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③配备相当数量的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烟花爆竹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等工序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其他岗位从业人员须经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6)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设施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条件:
①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生产设施应当符合:
a.具有与生产规模、产品品种相适应并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130089 1998)要求的生产厂房和储存仓库;
b.生产厂房、储存仓库、燃放试验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厂房布局、建筑结构、生产工艺布置、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以及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 1998)的要求;
c.生产区域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警示标语,危险工序现场应牢固张贴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d具有保证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的设备、仪器和工艺装备;
e.电器设备及机械加工设备中的电器部分应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 1998)的要求;
f.特种设备应定期检验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
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设施应当符合:
a.具有与生产规模、产品品种相适应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生产厂房和储存仓库;
b.生产厂房、储存仓库、燃放试验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厂房布局、建筑结构、生产工艺布置、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以及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的要求;
c.危险品生产区与办公区(生活区)、有火源区与禁火区、生产车间与仓库(中转库或收发室)、危险工序与普通工序应当分离;
d.不得改变工厂设计方案规定的厂房、仓库的功能和用途;
e.A1级建筑物应设有安全防护屏障;
f.A2级建筑物应单人单栋使用;
g.A3级建筑物应单人单间使用,并且每栋同时作业人员的数量不得超过2人;
h.C级建筑物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5 m。;
i.工房按规定的用途进行标识;
J.生产厂房和仓库的周边应有相应的防火隔离措施;
k.生产区域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警示标语,危险工序现场应牢固张贴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l.具有保证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的设备、仪器和工艺装备;
m.用于加工药物或与药物接触的设备应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的要求;
n.电器设备及机械加工设备中的电器部分应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的要求;
0.机械制造含高氯酸盐引火线的每栋工房内不得超过2台机组,制造硝酸盐引火线的每栋工房内不得超过4台机组,机组间应当用实墙隔离,每栋工房定员1人,其他工序(如机械造粒、混合、压药、筑药等直接机械加工药物工序)的每栋工房内不得超过1台机组;
p.特种设备应定期检验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
q.严禁在危险场所架设临时性电气设施。
(7)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和厂址、厂房、储存仓库等设施的设计与测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设计和测绘工作。
②专业机构提供的文件、图纸、技术资料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⑧设计图纸和测绘图纸应有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及其设计人员、技术人员和审核单位及审核人的签章。
(8)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9)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采取下列职业危害预防措施:
①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②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评估,采取监控措施。
③为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④在安全区内设立独立的操作人员更衣室。
(10)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订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12)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建设、生产和经营中,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范,如:《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1998)、《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 11652)、《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 106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00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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