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VTS设备 VTS的设备配置随VTS系统的等级不同而变化,一个完整的VTS系统应配置如下主要设备。 (1)雷达监测系统。按照各VTS的不同任务,要求雷达的分辨率与探测距离不同,配备的雷达从最简单的船用雷达到复杂的、专门设计的岸基雷达。一个较大规模的VTS系统所覆盖的区域,常由几个分散的雷达站构成雷达链。雷达信号通过同轴电缆,微波接力或光导纤维传送到VTS中心。雷达数据处理包括雷达目标自动录取、自动跟踪,以及多雷达跟踪过程中的数据处理。 (2)通信系统。VTS中的通信方式很多,供语音通信使用的频率也很多,但大部分VTS以甚高频无线电话(VHF)为基础。 (3)计算机系统。VTS中的计算机连成一个网络,计算机主要用于雷达数据处理,VHF测向数据处理,船舶数据处理,遥感数据处理及其他非实时的离线操作。船舶数据分为3类:①固定数据,常指在船舶寿命周期内不变的数据,如船名、呼号、船舶尺度等;②变化数据,指一个航次内有效的数据,如驶离港、目的港、货物、吃水等;③动态数据,指连续变化的数据,如船速、航向等。此外还有VHF测向、数据记录设备、闭路电视、遥感装置与助航标志等。 3.VTS对船舶的服务和监管 根据IMO规定,凡使用VTS的船舶应符合《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要求。到达实施VTS港口之前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①仔细阅读VTS主管机关印发的出版物,了解当地水上交通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②保证船舶助航与通信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③注意按照规定收听VTS中心发布的有关消息;④按照VTS主管机关的规定,正确、及时地向VTS中心报告有关信息;⑤一般不改变经船舶与VTS中心双方同意的航行计划;⑥迅速、准确向VTS中心报告意外情况;⑦当到达或离开VTS区域时要向VTS中心进行到达与最终报告。 (三)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 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lobal Maritime Distress and Safety System,GMDSS)是一个符合《1979年海上国际搜救公约》规定的全球性通信网络。它应能满足遇险船的可靠报警,对遇险船的识别、定位,救助单位之间的协调通信,救助现场的通信,可靠、及时的预防措施以及日常通信等各项要求。 1.报警 船对岸报警即遇险船向某一岸上救助协调中心(Rescue Coordination Center,RCC)的报警;船对船报警,即遇险船向附近船舶的报警;岸对船报警,即岸台向遇险船附近的船舶报警。报警信息应包括遇险船舶的识别码(国际统一的一个九位十进制数字识别码)、遇险位置、遇险性质和其他有助于搜救的信息。 2.通信 通信包括搜救协调中心通过岸台或岸台与遇险船舶、参与救助的船舶、飞机及其他搜救单位之间的双向通信。在搜救现场参与救助的船舶、飞机之间的通信。GMDSS系统还能进行正常航行时相遇船舶之间的通信和有关的业务通信。 3.寻位 遇险船舶或救生艇通过应急示位标(Emergency Position lndicating Radio Beacon,EPIRB)或其他设备发出一种无线电信号,便于救助船舶和飞机寻找。 4.播发海上安全信息 GMDSS系统能提供手段发布航行警告、气象预报和其他各种紧急信息以保证航行安全。为了实现上述功能,GMDSS系统采用了两种系统:一是卫星通信系统,二是地面通信系统。 (四)特种货物与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1.重大件货物的装运管理 重大件货物是指质量、体积过大或尺寸超长的货物。按我国规定,远洋运输中,凡单件质量超过5t或长度超过9m的货物;在沿海运输中,单件质量超过3t或长度超过12m的货物,均属重大件货物。按国际标准规定,凡单件质量超过40t,或长度超过12m,或高度、宽度超过3m的超高或超宽货物,如车辆、大型成套设备、集装箱、快艇等均属重大件货物。由于重大件货物的尺寸与质量过大,在装运过程中,对稳性计算、局部强度计算与加固绑扎有特殊要求。在装运之前一方面要仔细审核重大件货物的件数,单件质量、重心位置、外形、尺寸、包装、吊点位置与装运要求。然后根据本船的重吊负荷,船体结构,货舱空间,舱底或舱盖的局部强度,审查大件货是否能装,最后编制配载图,吊装方案(包括预算横倾角等),衬垫方案与加固绑扎方案。为了保证在运输过程中船舶和货物的安全,须对装运重大件货物对船舶稳性的影响以及船舶局部受力进行计算。装于船上的重大件货物,由于船舶的纵摇、横摇、波浪引起的船舶升沉以及装于甲板上的大件货所受的风力以及船舶倾斜面引起货物重心偏移,都使货物受到附加作用力。为了避免航行时货物移动,需要对货物加固绑扎,克服船舶运动时货物受到的上述各种力。 2.危险货物运输与管理 危险货物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感染与放射等特性的物质,在运输、装卸和存储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毁损或环境污染等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目前国际危险货物海运量约占海运货物总量的50%。国际海事组织依据并为实施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制定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我国交通部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制定并颁布了《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水路危规》),并于1996年12月1日起在我国实施。 《国际危规》与《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适用于包装危险货物。((MARPOL公约》对油轮运输,散装液体化学品运输的安全问题有具体规定。此外,《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及设备规则》(简称IBC Code)和我国《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对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结构与设备都提出特殊要求。《国际散运液化气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IGC Code)对运输低温加压而成液态货物的船舶的结构与设备有具体规定。《国际危规》的主要内容包括危险货物的分类与性质,包装与标志以及海上安全运输的要求。《国际危规》根据危险货物的主要特性和运输要求分为九大类:①爆炸品;②气体;③易燃液体;④易燃固体;⑤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⑥有毒物质和有感染性物质;⑦放射性物质;⑧腐蚀品;⑨杂类危险货物和物品。 根据《国际危规》的要求,危险货物必须按照《国际危规》标准,附带正确耐久的标志。危险货物的标志由标记、图案标志和标牌组成。所有标志均须满足经至少3个月的海水浸泡后,既不脱落又清晰可辨的要求。危险货物的包装分为通用包装与专用包装两类。通用包装适用于第3,4,5类,第6类中的有毒物质类中的大部分货物和第l,8类中的部分货物;其余由于特殊危险性质,需采用专用包装。根据危险程度通用包装分为I、Ⅱ、Ⅲ类。I类包装,适用于高危险性货物;Ⅱ类包装,适用于中度危险货物;Ⅲ类包装,适用于低危险性货物。 危险货物的合理配载与隔离,对货物的安全运输具有重要意义。易燃易爆货物要远离一切热源、电源及生活居住区。遇水要起化学反应者,要安排在干燥货舱。有毒货物与放射性货物应远离生活区。绝大部分危险货物均需远离热源、电源与生活居住区。对互不相容的危险货物要正确隔离,以防止泄漏等引起的各种事故;一旦事故发生后,便于采取各种应急措施,减少损失与危害程度。 第四节交通运输安全技术规程、规范与标准 一、我国有关安全技术规程、规范与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2.《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 5.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 GB01.2003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7第15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港引航工作规定》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第7号 10. 《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6第12号 (二)有关的国际公约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3)《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4)《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5)《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值班标准公约》; (6)《国际劳工组织商船最低标准公约》。 在上述公约中,我国加入了前5个。 【例题】1995年11月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了A 578(14)号决议,即()。 A. 《船舶交通服务指南》 B. 《1979年海上国际搜救公约》 C. 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 D.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答案】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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