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五、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的规定 1.执业范围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检查; (三)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四)安全检测检验; (五)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 (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2.执业内容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并签署意见: (一)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 (二)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三)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 (四)选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3、权利和义务 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 (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三)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继续教育; (五)使用本人的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六)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执业活动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准;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有关报告上署名; (四)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六)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七)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继续教育 4、注册安全工程师违反本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发现申请人、聘用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在注册工作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对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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