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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一、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二、 配合有关政府进行安全检查。 三、 严格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并加强监督检查; 四、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入老同志进行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事故隐患进行处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进行处理,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等。 五、 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六、 建立举报制度 七、 制定有关奖励制度 八、 配合地方政府制定应急救援体系 九、 事故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十、 积极支援事故抢救 十一、 组织事故调查 十二、 事故发布 十三、 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人员承担如下职责: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 (2)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 (3)严格执行有关行政许可的审查工作。 (4)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正确处理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6)依法处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设施、设备、器材。 (7)接受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8)及时报告事故。 (9)参加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 (10)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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