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管理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提出了具体要求,依据是什么?
答:国家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就是对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准入。《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暂行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安全生产法》对风险程度、规模不同的生产经营单位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作了明确规定。
考虑到目前全国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数量以及"十一五"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发展预测,《管理规定》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于生产经营单位,15%的比例只是最基本的要求;对于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提高了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比例。
问:《管理规定》依据什么划分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答:根据安全监管总局"三定"方案,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涉及各个行业和领域,结合近两年注册管理工作依托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的做法,《管理规定》明确了安全监管总局、有关主管部门在注册、执业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与《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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