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安宗 记者 张书喜)为落实安徽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省安全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近日联合制定了《安徽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管理办法》,对本省境内的矿山企业,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冶金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电力企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作出规定。
《办法》规定的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是:淮南矿业(集团)公司、淮北矿
矿业(集团)公司、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国投新集公司按煤炭当年销售收入的4%提取,其他煤矿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2%提取;非煤矿山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按当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的2%提取;冶金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电力企业按不低于当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的1%提取。
《办法》规定: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月提取,计入成本,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用。安全费用提取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实际投入需要的部分据实在成本中列支。其使用的范围是: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治理、监控等;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等。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将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办法》规定的内容,其他类型的企业也可以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