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和方式法定
行政许可设定后,须由法定的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方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是具体履行行政许可职责的执行机关,它不同于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其范围较大,层级较多。既包括某些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又包括行政许可设定机关内设的政府部门或者直属机构,以及某些法定的社会组织。
依照法律规定和现行行政管理体制,行政许可的法定实施机关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另一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
4.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法定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等程序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被许可人申请行政许可和许可人决定行政许可,都要符合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即构成程序违法,也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5.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义务法定
只要依法设定从事某些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被许可人必须无条件地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必须在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从事特定活动,并接受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监督管理。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均无权非法剥夺或者增加被许可人申请或者取得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也不得擅自免除或者减少被许可人应尽的法定义务。
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活动中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内容虽然有所不同,但是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是没有例外的。只要享有法定权利,必须承担法定义务。许可人在行使实施行政许可权力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定职责,同样没有超越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
6.违反行政许可的责任法定
实施行政许可的权责一致原则决定了法定义务与法定责任的一致性,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后果必定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许可的责任主体是双向的,包括许可人的法律责任和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不论是许可人还是被许可人,只要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