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纲要求: 检 验应考人员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原则、程序;对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的熟悉程度; 二、重点、难点: 1.了解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法的有关内容; 2.熟悉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的依据; 3.掌握事故处理意见的形成方法及要求。 三、内容讲解: 二、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一)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第二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特大火灾事故; ②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③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④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⑤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