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第十五讲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 第三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节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大纲要求: 检验应考人员对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行政法规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法律责任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的程度。 本章大纲变化情况: 1、删除:2004大纲“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六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增加:2005大纲“第四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节、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第六节、工作保险条例”。 考试内容: 第三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了解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2.熟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登记过程中安全管理的规定; 3.熟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1.了解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责任主体; 2.掌握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事故种类; 3.熟悉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 4.了解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本讲大纲变化情况: 1、删除:第三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4大纲“1、了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总则”。 第七节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4大纲“1、了解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主要内容”; 2、更改:第三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4大纲“3、掌握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应负的法律责任;”更改为2005大纲“3.熟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4大纲“2、熟悉特大安全事故的类别、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职责;”更改为2005大纲“2.掌握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事故种类;3.熟悉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 2004大纲“3、掌握在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有关方面应采取的措施、违反规定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更改为2005大纲“ 4.了解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3、增加:第三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5大纲。1.了解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七节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5大纲1.了解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责任主体; 4.未变化内容:第三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熟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登记过程中安全管理的规定; 本讲要点: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登记安全管理规定; 3、法律责任 4、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必要性 5、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主体、事故种类、事故标准 6、法律责任
内容讲解: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三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9日国务院通过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的范围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列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l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受原国家经贸委委托,2003年3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确定并公布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覆盖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凡是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以及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等活动,必须遵守这部行政法规。 2.排除适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三)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四)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的职责是: (1)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根据十届全国人大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有关职责,现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2)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3)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4)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5)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6)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 |